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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申请笔迹鉴定较合理?

发布时间:2021-12-01 16:20:43浏览次数:


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提出了由被告签名的借条,被告对借条中的签名予以否认。在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原被告就书证上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形,若对于该书证上签名的真实性需要鉴定时,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用呢?
 
就上面的例子,很多人有个误区:既然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被告又不承认签名的真实性,应当由被告申请鉴定。在被告不申请鉴定又提不出相反证据时,应认定借条上被告的签名的真实性。
 
原则上,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谁就应当就签字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也就是说,这份书证的签字是真实的对哪一方当事人有利,就应当由该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用,对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若对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法官会认定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若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如果经鉴定,借条中被告签名是真实的,基于诚信原则,被告应承担相关的鉴定费用,如果经鉴定被告的签名是伪造的,原告应承担相关鉴定费用并承担败诉的后果。
 
笔迹鉴定是司法审理程序中,进行调查取证的一个关键环节,特别是涉及到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时,可以通过对笔迹进行鉴定来达到辨别当事人的目的。
 
来源:华开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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