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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假印章的合同不必然无效

发布时间:2020-09-23 16:11:49浏览次数:

实践中,私刻公司印章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情形并不罕见,但加盖该种假印章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影响该类合同效力的关键问题在于加盖印章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只要该盖章行为能够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所加盖印章的类型和真假,合同均合法有效,下面将结合司法判例进一步分析。

案例索引

案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与太原市大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1)民提字第316号

2003年12月25日,王力民以大复盛公司的名义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抵押合同》时已不是大复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大复盛公司中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了金港公司,大复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王力民变更为赵进宏,大复盛公司亦已于2003年12月16日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换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没有获得大复盛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王力民仍然以大复盛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抵押合同,以大复盛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03年12月25日《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而对于上述问题的判定,取决于王力民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中行并州支行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关于王力民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法院认为属于无权代理并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主观恶意明显。但王力民担任大复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其自行刻制的公章于2001年度企业年检时进行了工商备案,并以此办理公司有关业务,办理本案抵押合同项下标的两块土地使用权证有关手续以及二次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王力民担任大复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分别使用不同公章的情况下,作为相对人债权银行无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公章系王力民私自刻制并使用,应当推定中行并州支行签订本案《抵押合同》时主观上是善意的。王力民作为大复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经程序私刻公章的行为无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就其民事行为而言,因相对人并不知情和无法知情而不能否认王力民使用其公章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

评析:

本案中王力民使用私刻公章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因王利民使用的公章已经在企业年检时办理工商备案并以此办理公司相关业务,该枚假印章对外已经产生了与真印章同等的公示公信力,足以使得善意第三方产生信赖利益。即便王力民私刻公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就民事行为而言,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私刻公章订立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案例二:

徐州中铁物资有限公司与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987号

2011年11月9日、11月10日中铁公司与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在徐州分别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因龙成公司拖欠合同款项,中铁公司诉至法院。龙成公司在诉讼中辩称从未成立涉案项目部,从未与中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中铁公司举证的有关材料上所加盖的龙成公司公章的均不是龙成公司真实的公章。本案在销售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均非龙成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相关人员签署和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涉案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公章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已经实际使用,龙成公司对此不仅是明知的,且也是认可的。虽然王现鹏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称其安排员工私刻了龙成公司公章,但是因该公章在案涉纠纷前的另案中已经使用,龙成公司明知该印章的存在而未提出异议,即使是该枚公章确为王现鹏私刻,龙成公司对该公章的使用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相对方明知王现鹏私刻公章的事实。由于龙成公司对王现鹏、徐建峰等人使用公司公章及巨野项目部印章的行为未提出异议,王现鹏、徐建峰等人是否存在私刻龙成公司公章、巨野项目部印章的事实,并不影响龙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本案中即便王现鹏、徐建峰等人使用的是私刻公章,但因之前已经实际使用,且龙城公司明知且认可,足以认定龙城公司认可该印章所印制文件可以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无权再以此为由否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小结

法院相关案件审理思路:

首先,主张合同上印章为假的一方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印章为假,如通过肉眼或者其他对比等方式无法识别可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证明;

其次,如果该方确能举证证明印章为假,举证责任则转移至对方。对方必须举证证明该使用假印章的行为也能代表该方的意思表示。如上述案例中通过举证证明该方在其他场合使用过同样的印章;或者曾经使用假印章该方知情且未提出异议;或者加盖假印章之人(合同促成方)为该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

该类案件认定依据:

《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亦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时有无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正是因为盖章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化和外在化,因此合同效力重点审查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而非印章本身的真假。即便加盖假印章,只要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亦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

从防止公司印章被冒用角度:

  • 完善公司公章备案机制,杜绝多枚印章的存在和使用。如出现公司名称变更需更换印章的情形,务必收缴原印章进行销毁;当公司股权或者实际控制人变动需要交接印章的,务必将全部印章留印交接。
  • 如发现有使用公司虚假印章的行为务必及时制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证据,切不可漠视或者放任该种行为。
  • 对于加盖假印章的文书,如因文书可代表公司意思表示而认可其效力,仍需同时表明“对于文书本身效力的认可是基于公司当前的追认,对于该枚印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 因授权人无论加盖何种印章甚至不加盖任何印章,其签署的合同对公司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出具的授权务必明确授权期限和内容,防止授权内容模糊导致表见代理的情形出现。

从避免合同相对方印章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角度:

  • 签署合同等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本时,尤其是在双方初次接触合作时,应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务必查看对方代表权限,确保对方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可代表对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 通过与有代表权的人员邮件沟通确认合同内容,电子邮件也是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方式。即便所签署的印章存在虚假,双方通过邮件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来源 | 中商联法工委 (作者:边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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