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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指纹鉴定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26 10:09:02浏览次数:

民事案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民事往来活动中更注重通过文书确立相互的责任和义务,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签订,民间借贷中契约的签署,还有在日常生活中遗嘱的订立,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等等,文书中当事人的签名或指纹成为必不可少的承诺形式,这也是诚实信用的体现,尤其是指纹,因其与人身紧密相连,最能便捷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身份和意志,又便于识别和保存,在文书签订中备受青睐。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的驱动、道德的沦丧、记忆的缺失等各种原因,对于赖以证明事实真相的往来文书的真伪性产生了争议,常见的识别方式就是进行指纹识别和鉴定。民事诉讼纠纷案件中指纹鉴定的最大困难就在于,指纹捺印不清晰,指纹不全,指纹重叠,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我庭近期收到一起青海聚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青海聚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一份欠款协议,其上共有指纹三枚,原告拟证实被告石某某签署欠款协议,存在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没有见过该协议,指纹不是本人的,原告遂提出指纹鉴定的申请,被告亦同意鉴定。我庭联系鉴定机构,对该欠款协议上的三枚指纹进行鉴定,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函复称,因三枚指纹按压不清晰,不全面,材料无法满足鉴定需求,无法受理,我庭又将委托材料寄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该所告知可以做指纹鉴定,但是鉴定非常困难,周期较长。

      通过该案,不难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能够具备基本的自我保护水平,但是对文书中捺压的指纹要求不了解,认为只要压了手印就可以,在纠纷发生以后,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指纹捺印不清晰,指纹不全,指纹重叠就是存在的最大问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就要让百姓认识到签字、捺印的重要性,签字、捺印应注重的问题。在签字、捺印时一定要本人签字、捺印,其他人不得代签、代捺,如确需要的,一定要书面出具委托代理书,注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代理权限。捺印的指纹一定要清晰,采集要全面,一定要采集到指纹的中心、三角,不得覆盖,搓揉。要加大在这方面的宣传力度,百姓要懂法,更要明法、用法。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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