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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笔迹不一致就想逃避还款?no!

发布时间:2020-04-28 09:25:40浏览次数:

有的贷款客户在签署贷款合同的时候,出于某些小心思,在不同的贷款材料上会采用不同的签字笔迹。这种小心思无非期望在有一天被诉讼的时候,还可以以“不是本人签名”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从而逃避还款。这种小心思真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以下这个案例给了我们答案:当然不可以!

 

案例

 

邝某在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同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信用保证保险,约定如果邝某在银行的贷款逾期之后,将会由保险公司进行代偿。邝某在银行还款6期之后开始逾期,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向银行进行理赔,取得对邝某的追偿权。

因邝某迟迟未向保险公司偿还欠款,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邝某在贷款合同和在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完全不同,应属不同人所签,且未有证据或授权证明邝某有追认他人的代签行为。保险公司应自觉提高谨慎义务,不应在签署人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保险合同对邝某不发生效力。法院据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邝某在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属于两种不同字体,且邝某并未就此抗辩进行举证,并不能排除一人使用多种笔迹签名的可能,无法推定并非邝某所签。且案涉的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来看,均有证据表明邝某有实际履行,即使部分书面合同并非本人所签,邝某也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案涉合同应当成立。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保险公司的全部理赔金额、保费及部分违约金的请求。

 

在以上案例中,一审法官仅通过肉眼对不同的笔迹进行了识别,未做笔迹鉴定,且不说肉眼识别的准确性有多少,即使做了笔迹鉴定,贷款合同与保险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同一人,就可以据此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了吗?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贷款人妄图用不一样的签名蒙混过关,逃避还款,这个招数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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